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的意義是:
1、物權類型不同,用益物權限于以不動產為客體,而動產質權、留置權的客體則以動產為限;
2、以法律行為作為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動產物權變動一般以交付為要件,而不動產物權變動則以登記為要件;
3、公示方式不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而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方式,通常不要求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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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審判中有三個重要環節,一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受侵害的第三人與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下的原所有權人競合時,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規范適用問題;二是無權處分語境下善意取得的善意的認定;三是善意取得構成時原所有人權利救濟問題。應當依照特殊規范優于一般規范原則適用法律解決案件的性質,在此基礎上依照受讓人有無重大過失判斷受讓人是否善意取得,在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情形下,依照侵權規范對原所有人進行救濟。

